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636號
原 告 呂瑞晃
呂瑞輝
史淑華
被 告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瑞煌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
略以被告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之股東常會未經合
法表決承認及決議為由,訴請確認該次會議決議不成立。然
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
2 條第2 項規定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