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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審訴字第1636號 原   告 呂瑞晃       呂瑞輝       史淑華 被   告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煌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略以被告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之股東常會未經合 法表決承認及決議為由,訴請確認該次會議決議不成立。然 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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