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
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詠翔
被 告 王鼎升
張甯
陳威廷
梁靖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王鼎升、張甯、梁靖筠之
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楠梓區
,被告陳威廷之
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岡山區,此有本院個人戶
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
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