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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原  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被   告 王鼎升       張甯       陳威廷      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王鼎升、張甯、梁靖筠之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楠梓區 ,被告陳威廷之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岡山區,此有本院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 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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