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70號
原 告 王淑敏
訴訟
代理人 何旭苓
律師
被 告 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淑慧
人
被 告 王榮德
前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
原告與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原告對
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助榮公司)所
持有8,600 股之
股份(下稱
系爭股份)存在,並請求回復登記於原告名下,而系
爭股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計算結果,每股
淨值為6,465.3202元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,601,754元
【計算式:6,465.3202元/ 股×8,600 股=55,601,754元,元以
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,368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
54,460元,尚應補繳446,9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