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12號
原 告 柏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呈祥
被 告 達遠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淑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
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
項、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
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位於高雄市仁武區,而本件之侵權行為
地在國道1號南下360公里600公尺處,亦屬高雄市仁武區,
依
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