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6號 原   告 賢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被   告 吳英碩       吳俊德       林芳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本院106 年度審易 字第593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0 6 年度審附民字第154 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  訴訟,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,以  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   起民事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。此項限   制,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  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,亦有其適用,最高  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。 二、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起訴狀請求賠   償新臺幣(下同)37,691,461元,嗣於107 年2 月14日以民   事陳報狀減縮請求金額為3,505,568 元。然因本院106 年度   審易字第593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因業務侵占、詐欺罪之犯   行所得為1,752,784 元,至原告主張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  金1,752,784 元,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   之範圍,此部分核屬追加之請求,是依上開說明,原告就追   加部分自應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  1,752,78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 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 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