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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小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小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陳清流 被上訴 人 民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 民國107 年1 月8 日所為106 年度鳳小字第781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毗鄰上訴人之農地興建廠房,損及 上訴人架設之鐵絲網圍牆及上訴人種植之農作物等情,業經 上訴人敘明鐵絲網圍牆與被上訴人廠房之外牆浪板、逃生口 之相對位置,且上訴人親見被上訴人僱用之工人在施工期間 踩踏鐵絲網圍牆頂端,致鐵絲網變形無誤。又被上訴人興築 廠房過高,產生風切而增強颱風之威力,致上訴人之農作物 遭強風吹落受損,且被上訴人之員工破壞上訴人農作物生長 ,均為不爭事實。詎原判決不察上情,逕以上訴人未舉證為 由,駁回上訴人之訴,顯有違誤,爰依法提起上訴,求予廢 棄原判決,並命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7 萬元 等語。 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,不得為之;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 第2 項、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此,對小額訴訟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 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,並揭示該法 規之條項或其內容;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揭示該法則 之旨趣;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,則應揭示該判 解之字號或其內容。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 款至 第5 款理由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 款之事實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,即難認 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,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,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。 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,小額訴訟程序第 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 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經查,上訴人上訴意旨無非針對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有無毀 棄損壞上訴人之鐵絲網圍牆及農作物等因果關係認定而為爭 執,乃就原審法官證據取捨、認定事實等職權行使,指摘為 不當,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 之情形,亦未具體揭示原判決違反我國成文法規條項與內容 、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、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之字 號及其內容,抑或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至5 款之 事實存在,要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 摘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並裁定駁回 之。 四、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 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 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, 500 元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,即應由上訴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44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 第436 條之19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容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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