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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3,502,573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3,6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君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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