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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被上訴 人 李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地 之轄區派出所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今仍未補 繳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 定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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