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
上 訴 人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心葳
被
上訴 人 李忠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該
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之
送達代收人住所地
之轄區派出所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上訴人
迄今仍未補
繳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
足憑,
揆諸前揭規
定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