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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  告 中立鑽探試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宥承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 朱龍祥律師 被  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指定民國107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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