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
上 訴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束崇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瓦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655,500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0,7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洪培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