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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瓦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655,50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,7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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