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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1,895,47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715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