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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建字第31號
原告即反訴 
被告        李育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翊瑋法扶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上陞設計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福星 
訴訟代理人  方勝新律師
被告即反訴 
原告        源忠義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新基 
訴訟代理人  黃于凡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  蔣志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