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上陞設計有限公司、源忠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,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444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032元;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3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,532元(計算式:23,032元+1,500 元=24,532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蔣志宗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