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志強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
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之上訴標
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760,750 元(計算式:1,980,300-21
9 ,550=1,760,750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7,784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