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昀妙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判
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219,550 元本息部分,聲明
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219,55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3,4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
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