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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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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判 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219,550 元本息部分,聲明 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219,55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,4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