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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詠建工程有限公司、仲聯 工程有限公司、奕翔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 幣1,000元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怡 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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