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
聲 請 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宥翔
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詠建工程有限公司、仲聯
工程有限公司、奕翔營造有限公司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
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
訴訟參加,
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
幣1,000元,
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 怡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