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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  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原   告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原   告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共   同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參加訴訟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范揚材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      林宗達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