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上陞設計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李育筠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65,61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5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