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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一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永鎧公司)間請  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107   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   審裁判費。 二、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永鎧公司新臺幣(下   同)1,899萬1,000元本息不服,聲明請求改判駁回永鎧公司   之訴;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永鎧公司請求879 萬   3,769 元本息部分不服,聲明請求改判永鎧公司應給付上訴   人879 萬3,769 元本息,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,899 萬   1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,800 元;反訴部分上訴   利益則為879萬3,7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,180 元。 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  送達後7 日內,各就本訴、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  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