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喆龍
一、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永鎧公司)間請
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107
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
審
裁判費。
二、上訴人係就
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永鎧公司新臺幣(下
同)1,899萬1,000元本息不服,聲明請求改判
駁回永鎧公司
之訴;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永鎧公司請求879 萬
3,769 元本息部分不服,聲明請求改判永鎧公司應給付上訴
人879 萬3,769 元本息,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,899 萬
1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,800 元;反訴部分上訴
利益則為879萬3,7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,18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7 日內,各就本訴、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宸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