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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跨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3,4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 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