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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90號 原   告 佳鑫企業行即吳聖禹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  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提 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62,617 元,其後於 108年1月4日所提民事準備㈡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14,326元,則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4,326元,應徵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原告先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,370元,應再補繳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