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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90號 反訴原告即 本 訴被 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反訴被告即 本 訴原 告 佳鑫企業行即吳聖禹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柒佰叁拾元,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反訴。 理 由 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提起反訴,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530,000 元,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 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經核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7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;另反訴原告亦應於前揭期限內 一併提出反訴準備書狀,敘明主張之原因事實、請求權基礎,並 檢附證據,繕本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