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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訴被告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佳嬋 上列上訴人與創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8,236,56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,80 4 元、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,723,527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1,440 ,合計為新台幣231,244 元;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