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4號
抗 告 人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怡娟
相 對 人 德盛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建鴻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
月29日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抗告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非訟事件之抗告,除
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
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
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。又提
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亦有明
文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
之1 第1 項規定,
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,審判長得定
相當
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
度司票字第2182號裁定,除另狀補提理由外,謹先聲明如上
等語,未具體表明抗告聲明,復未補提抗告理由,
爰依前開
法律規定,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
法 官 謝琬萍
法 官 謝宗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