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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抗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娟 相 對 人 德盛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9日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抗告理由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之抗告,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。又提 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亦有明 文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 之1 第1 項規定,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,審判長得定 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 度司票字第2182號裁定,除另狀補提理由外,謹先聲明如上 等語,未具體表明抗告聲明,復未補提抗告理由,依前開 法律規定,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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