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
上 訴 人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財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
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50,6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,3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
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。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