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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海商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 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50,6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3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 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。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