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文固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消字第8 號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4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0,900 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
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威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