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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文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消字第8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(下同)4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900 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 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