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文固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消字第8 號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2月
5 日變更
上訴聲明後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5,2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
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威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