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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破產和解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     秦昌國 人 聲 請 人 秦世誠 相 對 人 玉山銀行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第一銀行旗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銀小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士淵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萬大當鋪 法定代理人 凌O凱 相 對 人 中台當鋪 相 對 人 大千當鋪 相 對 人 蘇偉豪 相 對 人 誠智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相 對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良友包裝 法定代理人 張育健 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正輝 相 對 人 秝立企業 法定代理人 廖建中 相 對 人 裕豐貨櫃 法定代理人 李亭儀 相 對 人 開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樹美 相 對 人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典聖 相 對 人 蔡昕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一至十一之 共十一項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債務人聲請和解時,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、債務人清冊,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,及提供履 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。」、「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 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。」破產法 第7條、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「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,聲請人目前所提資料 尚不完整,其聲請尚難認為已合於程式,爰依上開規定,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一至十一之共十 一項之事項(應逐項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),倘逾期未補正 ,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: 一、本件聲請人是否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、秦昌國、秦世誠 ?若是,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各為何? 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董事會決議 聲請破產和解之會議紀錄。 三、提出聲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、秦昌國、秦世誠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(需將聲請人各自所有之財產分列清楚)及最新 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。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 內容如下,並彙整之: (一)如為現金或存款,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放地點,並提出 存摺影本。 (二)如為應收款項、銀行借款、應付款項等,應列出明細。 (三)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保 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(四)如為其他動產,載明其保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(五)如為不動產,應請提出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。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,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,及其證明。 (六)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證明。 四、提出聲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、 損益表、現金流量表、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 盈虧撥補表。 五、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(需將聲請人3人各自之債權人分別 列出):載明現有債權人(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 項目)之姓名(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、發生原因(例 :進貨、運費、借貸等)、金額、清償或執行情形(含債權 人取得之執行名義)及其證明文件;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、清償期、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。 六、上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、商號登記資料 、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。 七、聲請人並未提出「和解方案」或所提「和解方案」並未具體 明確,應於期限內提出「具體且可行」之與債權人之「和解 方案」,及「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『擔保』」,並按債 權人人數附影本。(按:所謂之「擔保」請參考民事訴訟法 第102條:「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。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擔保,得由保險人 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。應供擔保之原告, 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,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 之人具保證書代之。」之規定。) 八、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?若有,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:載 明現有全部債務人(各聲請人之債務人分別列出,包含但不 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、其他應收款、存出 保證金)之姓名(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、金額、清償 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。 九、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、商號登記資料 、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。 十、各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(含債權 人取得之執行名義)及其證明文件;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、清償期、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。 十一、各聲請人除營業稅外,有無稅捐、罰款未繳納,如有,陳 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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