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31號
上訴人即附 海寶國際海鮮會館股份有限公司
帶被
上訴人
法定
代理人 姚淑根
訴訟代理人 王勝文
被上訴人即 陳信安
附帶上訴人
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
準備程序終結,因有應行
調查確認之處,
爰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4 日下
午4 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和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