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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上訴人即附 海寶國際海鮮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姚淑根 訴訟代理人 王勝文 被上訴人即 陳信安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因有應行 調查確認之處,爰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4 日下 午4 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和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