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上訴人  黃昭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茲因上 訴人聲請再開準備程序,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裁 定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○八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整,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,再開準備程序期日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 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豐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