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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相 對 人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0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7 年5 月8 日、107 年5 月30日 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民國107 年5 月8 日、107 年5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 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針對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02 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為調閱民國107年5 月8 日、107 年5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(下稱系爭期日)開 庭內容並回報公司之必要,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 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第 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 下同)五十元。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 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。另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 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 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諸該 條項修正說明自明(參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08 、 648 號裁判要旨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,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次按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 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人之住 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三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 定。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,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。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 亦有明定,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,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,因此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珊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涂文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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