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林士為
相 對 人 中日焊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士修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張益順會計師(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籍編號0四六八)為相
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為相對人公司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
之股東,持有
期間持續逾1 年以上,因相對人公司長期經營
不善,損失大量資本,有影響股東權益
之虞,依公司法第24
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
及財產情形。經檢送聲請人
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,但相對人
並未對
本件聲請表示任何意見。
二、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
股東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
形,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
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
已發行股份總數3%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,此
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
要旨可資參照。
三、聲請人就其主張持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
數3%以上之事實,已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變更
登記表多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),
核與相對人函覆
內容相符(見本院卷第41頁),
堪信為真實,則依
上開法文
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要旨所示,本件聲請
於法有據,應予准
許。至應選派之檢查人部分,經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以輪
辦方式,建議由張益順會計師擔任,其係國立大學會計系畢
業,又有外國碩士學位,並曾任職諸多公會、委員會職務,
有該公會函及所附之簡歷表附卷
可稽,本院審酌張益順會計
師資歷豐富,以其學經歷及專長,
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
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,且張益順會計師亦表示有擔任檢查人
之意願,基於上開說明,
爰選派張益順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
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