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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呂瑞晃       呂瑞輝       史淑華 相 對 人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煌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,依非訟 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,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(見卷第9頁),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,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 人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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