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0號
聲 請 人 呂瑞晃
呂瑞輝
史淑華
相 對 人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瑞煌
上列
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,依
非訟
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
非訟事
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相對人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,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
稽(見卷第9頁),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,應由臺灣橋
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
人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