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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黃逸銘 代 理 人 尤英夫律師 相 對 人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蘇國賓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○五 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前以民國10 6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選任王彥凱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 查人,惟王彥凱會計師以業務繁忙、不克擔任而終止檢查人 之委任關係,聲請解任,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61號民 事裁定准予解任。為此聲請選派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之輪值會 計師為檢查人等語。 二、按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,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 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 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)。經查: 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股東,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考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 106年度聲字第129號全卷甚明。本院前通知相對人就此表示 意見,經覆未陳明有何妨礙相對人經營之處。則參酌上開說 明,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。 三、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蘇國賓會計師擔任檢查人,蘇國賓會 計師為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學士,經乙等稅務特考及會計師 高考及格,曾任高雄市稅捐處科長、振興聯合會計事務所高 雄所所長、高雄會計師公會第七屆常務理事,現任振興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,有其陳報之學經歷可憑,堪稱資 歷豐富,以其學經歷及專長,應足以勝任。蘇國賓會計師亦 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,有電話記錄在卷可稽,爰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,選派蘇國賓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查 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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