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酌定檢查人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王彥凱會計師 相 對 人 山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。檢查人之報酬,由公司負擔;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,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訟事件法第 17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有關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 業務、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,其檢查工作之多寡,內容是否 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,因此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 當之報酬,因此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報酬採後付主 義。故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,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完畢後,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,並斟酌 檢查人工作之內容、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檢查之結果酌定 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檢查人前經本院依105年度聲更㈠字第2號指 定為檢查人,故請求均院酌定相對人報酬為30萬元,並由相 對人預付,若有出差至相對人處所,另需收取2萬元及影印 費,若相對人檢查時提供資料非正確,或片面終止,檢查人 可不退還已付之委任費用等語。 三、經查,股東夏錫平、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為 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、帳目及財產情形,經本院 以105年度聲更㈠第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 確定,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。然聲請人並未曾對 相對人公司為任何檢查,本院自無從由檢查人所付出之勞力 及時間、檢查之結果予以審酌適當之報酬,聲請人請求預為 酌定,且擬定相關預付後,倘檢查未完成仍毋需返還報酬之 條款,依首開意旨,難謂有理由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