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
原 告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素芳
原 告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簡柏宏
原 告 又加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博興
原 告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蘭
原 告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巨林室內裝修
設計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
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91,288 元,應繳
第一審
裁判費16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,500 元
外,尚應補繳14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