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  告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素芳 原   告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柏宏 原   告 又加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興 原   告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原   告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巨林室內裝修   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 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91,288 元,應繳   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,500 元   外,尚應補繳14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8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8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