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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  告 友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枝厚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樸正股份有限公   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3514 號)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6,863 元,應繳第   一審裁判費5,8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6 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5,3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8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8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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