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號
原 告 耀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美燕
原告與
被告佑鎰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92,
28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