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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  告 黃致綱       黃柔霈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氏琛 共同訴訟代 理人    黃培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699,5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。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2號 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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