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
原 告 吳佳靜
訴訟
代理人 方金寶
律師
陳東良律師
原告與
被告伍通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481,39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,5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