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
原 告 王若權
訴訟
代理人 王明一
律師
(法扶律師)
原告與
被告大統汽車有限公司間
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4,185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 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
院107 年度救字第113 號受理中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
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
訟費用,
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
嗣經
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
定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