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法定空地套繪列管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  告 華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琴 被   告 光華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光武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法定空地套繪列管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光華磚廠股份有限公司、余 光武應分別就前高雄縣政府所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,坐落於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解除對 上開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。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無 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 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