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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  告 袁烜天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和坐月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,433,4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又因 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7年度救字第 120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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