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3號
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
法定
代理人 洪吉山
原告與
被告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6,638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