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  告 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   告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長青 被   告 方柔涵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將蕭旭勳名下被告永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股東職稱及出資額新臺幣(下同)360萬元之登記塗銷,性質上 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東出資額為斷, 核定為3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