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  告 壹捌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仙化 原告與被告上友仁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02,0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