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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  告 黃山鐘 訴訟代理人 黃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」,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952,7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460元,其中請求 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231,960元部分所應徵之第一審裁 判費2,540元,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,27 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,190元(計算式:10,460元- 1,270元=9,19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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