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3號
原 告 楊文固
訴訟
代理人 黃清濱
律師
原告與
被告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170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2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