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4號
原 告 一零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懷昇
原告與
被告乾坤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00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