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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  告 一零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懷昇 原告與被告乾坤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700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 年  10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 年  10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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