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
原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光蕙
原告與
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56,55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,2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家宏